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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济南市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 来源: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字体:[ ]

济财综〔2024〕22号

市卫生健康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3〕33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缴,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7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7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54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37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等法规文件,现将加强我市预防接种服务费、医疗事故鉴定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以下简称“五项收费”)等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管理通知如下:

一、“五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执收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我市市本级及各区县(功能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为22元/剂次(我市居民接种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可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收费标准为4500元/病例;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可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3500元/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剂次。执收单位应依规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违规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减征、免征、停征,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相关执收单位应对照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五项收费”的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应缴未缴“五项收费”等应及时补缴入库,如实写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由执收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件以PDF格式于2024年10月20日前发至电子邮箱jnczfsj@163.com, 联系电话:0531-51700636。

四、本次“五项收费”的自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重大事项可向前追溯。相关执收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补缴工作。

相关执收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及补缴,加强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规处理。

五、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开展本级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整改情况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及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关于加强济南市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济财综〔2024〕22号).pdf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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