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备用金管理,根据《济南市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统一核算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与建设单位备用金管理使用不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集中管理的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的安全和使用负责。报账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资金的领取、结报及补充手续。
第四条 结算中心应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的发放、补充情况,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备用金限额按5000元核定。
第六条 单位规模和业务量较大的,经结算中心同意,报市财政局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可以同时设立备用金账户。备用金账户只能用于转账,其资金来源仅限于结算中心划入及其产生的利息。
第七条 备用金账户实行限额管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备用金限额由结算中心根据单位业务量核定。单位要求变动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限额时,应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结算中心审核确定。
第八条 备用金的设立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结算中心根据本办法进行核实并审批。
第九条 备用金账户的设立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结算中心同意,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单位按有关程序在其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开设备用金账户。
第十条 备用金仅用于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主要包括:
1、报销差旅费、交通费。
2、按现金使用规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
3、需现金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4、其他各项小额支出。
第十一条 备用金的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属于应由现金支付的,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采取备用金账户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单位因特殊情况需用超过备用金限额的大额现金,应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结算中心审批,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报账员应当根据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到结算中心办理备用金的补充手续。
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按照单位已结报支出的资金数额,补充单位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资金,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备用金管理的内部监控制度,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备用金,确保备用金安全。
第十六条 设立备用金账户的单位,应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备用金账户进行序时登记,日清月结。报账员应当每月月末与结算中心进行对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支票与印鉴分别由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出现备用金短款或长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如实向单位领导汇报,经结算中心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结算中心按以下程序对单位备用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单位按申领手续领取及补充备用金: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银行存款
(二)按照结算中心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借:经费/事业支出——**费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按以下程序对单位备用金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一)单位按程序设立及补充备用金账户:
借:银行存款——辅助户(备用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二)按照结算中心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借:经费/事业支出——**费
贷:银行存款——辅助户(备用金)
(三)备用金账户每季结息:
1、 借:银行存款——辅助户(备用金)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辅助户(备用金)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有权对各单位备用金和备用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单位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进行盘点,对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人民银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备用金及备用金账户的,结算中心有权拒绝补充备用金,直至撤消备用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备用金账户,开户前需填制《备用金帐户登记表》报结算中心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账户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由结算中心根据建设单位业务量情况核定。
第二十五条 备用金账户的资金来源仅限于结算中心划入、补充资金以及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建设单位不得存入备用金以外的其他资金;资金支出只用于日常提取现金,不得进行转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备用金支出使用范围:
1、 报销差旅费、交通费。
2、 按现金使用规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
3、 需现金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4、 其他各项小额支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备用金开支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应定期存入结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立的相关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结算中心对建设单位备用金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核对。建设单位违规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设立备用金账户的单位及核定限额(含5000元现金)
第一批:
1、 市委办公厅 10万元
2、 市纪委机关 5万元
3、 市政府办公厅 10万元
4、 市发改委 5万元
5、 市民政局 5万元
6、 市建委 5万元
7、 市水利局 5万元
8、 市农业局 5万元
9、 市外经贸局 5万元
10、 市国资委 5万元
11、 济南机场建设办 5万元
12、市经委 5万元
第二批:
1、市人大办公厅 10万元
2、市政协办公厅 10万元
3、市公安局 10万元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万元
5、市公安局巡警支队 5万元
6、市公安局防暴支队 5万元
7、市公安局鲍山分局 5万元
8、市公安局警卫处 5万元
9、市中级人民法院 10万元
10、市人民检察院 10万元
11、市高新区检察院 5万元
12、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5万元
13、济南监狱 5万元
14、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所 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