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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金集中结算支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4-12-17 浏览次数: 作者: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字体:[ ]

一、各结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开户手续时,银行预留印鉴需包括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下同)结算专用章;

二、结算单位应于单位基本账户开立后,持盖有预留印鉴的“空白凭证领用单”,到开户银行购买支票;

三、支票、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管;结算中心专用章由结算中心负责保管;

四、单位使用支票时,需携带加盖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的支票和填写完整的“支票申领单”到结算中心办理支票审验手续;

 五、各单位支票使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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