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结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开户手续时,银行预留印鉴需包括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下同)结算专用章;
二、结算单位应于单位基本账户开立后,持盖有预留印鉴的“空白凭证领用单”,到开户银行购买支票;
三、支票、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管;结算中心专用章由结算中心负责保管;
四、单位使用支票时,需携带加盖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的支票和填写完整的“支票申领单”到结算中心办理支票审验手续;
五、各单位支票使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