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发(2004)19号《关于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将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问题规定如下。
一、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核算的各预算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向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和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和落实经费来源。年度部门预算仍以各预算单位为主体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大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各有关单位,同时抄送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各预算单位送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二、年初部门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正常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这一部分资金(不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的人员经费和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初部门预算、根据用款进度,按月拨付至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存款账户。
三、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单位专项支出预算,仍由各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填制《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但应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结算的,拨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存款账户,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财政已实行直接支付的工资、政府采购资金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各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和采购支付的相关事宜,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济财库(2003)2号《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凭有关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各预算单位填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表》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单位用款计划,核实收入确已入帐后,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存款账户。
六、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对纳入中心的各单位资金到账之后的资金结算及会计核算;负责对单位整个资金收支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负责编制季度报表及年度报表。季度报表及年度决算经各有关单位核对、盖章确认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