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济南市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统一核算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4-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做好政府资金集中结算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的范围

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称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实行集中结算的政府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融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用于单位自身开支的项目经费,其他项目经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财政局、结算中心共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逐步实行集中结算。工资发放中心统一支付的人员工资、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支出等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2、上级部门经费拨款、从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

3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

4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等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

5、单位往来款项。

6、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收取的会费和其他收入。

根据《工会法》等规定,对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经费不实行集中结算。根据党费、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党费、团费等也不实行集中结算。各单位管理的工会经费、党费、团费,由结算中心按规定单独核算并保证专款专用。

二、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和单位的职责

按照政府资金管理“三权分离”的要求,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和单位在政府资金结算工作中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财政部门的职责

1、对政府资金结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按照政府资金结算工作的需要完善预算管理、财政拨款和会计决算等工作程序。

3、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开设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开设实行集中结算的银行账户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结算中心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

4、部门预算下达单位的同时抄送结算中心。

(二)结算中心的职责

1、按照会计法规和《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2、对单位实行集中结算的各种收入和资金及时进行核算。

3、对单位提出的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办理单位资金结算手续。

4、对单位现金备用金使用和备用金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的,拒绝补充备用金或撤销单位备用金账户。

5、为单位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6、对单位相关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按规定时间移交。

(三)单位的职责

1、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落实资金来源。

2、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申请临时预算、调整年度部门预算等批准文件应及时报送结算中心。

3、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管理备用金账户,及时向结算中心办理支出资金结报。

4、设立备查账簿进行辅助核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5、对结算中心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对本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法律责任。

三、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的运作方式

(一)清理银行账户和资金。凡实行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的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除经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外全部撤销,同时在进驻结算中心的银行统一开设基本账户,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单位基本账户或上缴财政。

银行账户和资金清理工作按照市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资金账户清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济财办[2004]29号)组织实施。

(二)办理会计业务委托和移交。实行政府资金结算的单位与结算中心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将会计核算业务委托结算中心管理。结算中心实行会计业务电算化,根据单位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移交工作由单位与结算中心按照济财办[2004]29号文件规定共同办理,市财政局、监察局进行监交。

(三)建立单位财务审批和报账制度。单位确定财务审批人对本单位财务支出的结报单据进行审批,单位财务审批人一般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单位设立报账员负责与结算中心的资金结报,单位报账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业务工作接受结算中心的指导和监督。财务审批人和报账员的签字、印鉴在结算中心备案。

单位报账工作应严格执行《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报账工作规则(试行)》(附件2)的规定。

(四)建立备用金制度。单位银行账户取消后,差旅费、接待费等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资金采用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最高为现金5000元。单位日常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办公用品超市统一采购,单位统一领用,实行内部结算。未列入超市目录的办公用品由单位自行购买。办公用品超市管理执行《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办公用品超市暂行办法》(附件6)。

为方便单位工作,对零星支出较多的单位经批准可设立备用金专用账户。备用金专用账户只用于银行转账,转账支票使用执行《政府资金结算支票使用管理办法》(附件4)。备用金账户只存入从单位基本账户转入的资金,不得存入其他资金。备用金具体管理制度见《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备用金管理办法》(附件5)。

(五)资金结算业务。政府资金结算业务执行《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业务流程简明规则》(附件3)。

1、资金流入结算。各种财政拨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单位账户。单位从其他部门(单位)取得的收入、银行贷款资金、收回的往来款项由单位报账员存入银行账户后,到结算中心办理交存手续。

2、资金使用结算。单位各种支出由单位报账员填制《报账单》,单位财务审批人签批后,由结算中心审核后办理支出手续。

预算管理、财政资金拨付按照《关于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问题的办法》(附件1)。

(六)财产物资管理。单位购置的设备、材料等财产物资,结算中心进行数量金额核算。单位建立保管明细账,进行实物核算。

(七)会计档案管理。单位实行集中结算前的会计档案由单位保管,单位会计业务委托结算中心后生成的会计档案,结算中心代管两年,两年后移交单位管理。具体工作执行《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8)

四、建立健全政府资金结算监督机制

加强对政府资金使用的监督是实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财政、结算中心、审计、监察、人民银行部门应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一)结算中心依法对单位收支业务进行会计监督,审核结算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一般违规支出依照规定拒绝支付资金,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反映。结算中心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附件八),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各部门、各单位对集中结算工作的意见并进行调查处理。

(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统一核算实施审计监督。对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批复、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对纳入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对结算中心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逐步实行联网审计,通过网络对结算中心管理的数据和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控或实施网络远程审计。审计部门应根据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另行制定审计监督办法。

(三)监察部门派员进驻结算中心,对政府资金结算工作进行监督。对政府资金集中结算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结算中心反映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监察部门应根据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另行制定监察监督办法。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对政府资金结算中的银行账户开设、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违反结算纪律、违规开设账户等问题进行查处。进驻结算中心的各商业银行应当对统一管理的政府资金收纳支付情况提供审计查询便利。

(五)建立政府资金结算重要事项审议制度。成立结算中心、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劳动、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政府资金结算重要事项审议小组,每周对政府资金结算中遇到的有关特殊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审议小组按照《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重要事项议事规则》(附件九)组织有关工作。

五、本办法由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实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相关阅读
通知公告 更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